照顾政策
符合照顾政策的考生须在现场确认时提供相应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(验后原件退还本人,复印件须加盖验证章),经现场确认的县级教育考试中心审核后报宁夏教育考试院审批。
符合两项及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,只享受照顾分值高的一项,不累计加分。
(一)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(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),可增加50分。
(二)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,可增加20分:
1. 获得地级以上(含地级)人民政府,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(区、市)厅、局系统,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、先进生产(工作)者及科技进步(成果)奖获得者。
2. 获得省级工、青、妇等组织授予“五一劳动奖章”、“新长征突击手”、“三八红旗手”称号者。
3. 解放军、武警部队、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。
4. 归侨、归侨子女、华侨子女、台湾省籍考生。
5. 烈士子女、烈士配偶。
6. 边疆、山区、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、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(地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)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(工作)者。
7. 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。
(三)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,可增加10分。